辟谣!清远公积金目前只可贷一次,依然“认房又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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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一则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
“关于住房套数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微信朋友圈被频繁转发
文件提到: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再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部分网友在转发文件截图的同时,配文称公积金新政认贷款不认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还可以再贷。也有微信公众号撰文称“广州人买第三套可再贷”。
对此
本报记者联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本次新政策进行解读
公积金贷款结清可再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清远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暂时不变
根据《清远市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排名前列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家庭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这意味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只能申请使用一次,暂不接受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公积金贷款从此“认贷不认房”?
该负责人表示
我市公积金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和较低首付比例时,仍然“认房又认贷”,即既认定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又认定未结清的贷款记录。
那么,“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再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这一新政策中的住房套数认定如何理解?
该负责人表示
在过去,市民的住房贷款结清且卖出房产的,由于有贷款记录,旧政策认定其拥有一套房产。按照较新政策,不再将结清住房贷款且出售的房产计入家庭住房总套数。
举例如下
职工A先生购买首套房时使用商业贷款,贷款结清且已卖出旧房子。现购买新房子,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按首套房计算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
职工B先生购买首套房时使用商业贷款,房子结清贷款仍在家庭名下。现购买新房子,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按二套房计算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
职工C先生购买首套房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现结清贷款且卖出旧房产,暂不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清远公积金贷款知多D
公积金贷款额度:
个人的较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的较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实际可贷款额度
应按照以下倍数标准计算确定
且不得超过较高贷款额度:
家庭首套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家庭第二套住房:
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贷款首付款比例: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来源:清远日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